著作權的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8:16
我國對作品實行自動保護原則。作者在作品完成時即取得作品的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也作出了具體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為保護著作權,我國法律還確立了“訴前禁令”、“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制度。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