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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林寺多個涉酒類商標,成功注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6:31
    來源:澎湃新聞

    近日,中國嵩山少林寺23年間申請注冊666個商標引發熱議。澎湃新聞梳理發現,作為宗教機構,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嵩山少林寺廣泛布局商標,進行品牌保護,并將“東少林”、“南少林”、“西少林”、“北少林”全部注冊成功,被知產專家認為有搶注之嫌。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發布的典型案例,嵩山少林寺曾申請注冊第15647929號“南少林”商標為酒類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可能傷害佛教徒宗教感情”予以駁回。但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商標局審核標準并不統一,仍有多個涉少林的酒類商標獲得成功注冊。

    針對少林商標爭議事件,新華社《新華每日電訊》發表評論文章稱,商標“準入關”須把好,商標審查方式、審查標準應該更統一,避免隨意化、主觀化、模糊化;具體的審查流程也要更規范、標準、透明。

    嵩山少林寺申請“南少林”酒類商標,被駁回

    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2018年1月9日公布的“第15647929號“南少林”商標駁回復審案”顯示,2014年11月5日,中國嵩山少林寺(即申請人)提出注冊申請第15647929號“南少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等商品上。

    隨后,商標局以該商標與河南省臥龍酒廠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520989號“少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近似,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

    《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是: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2015年11月25日,嵩山少林寺不服商標局的上述駁回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復審期間,各方發現,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銷,所以“南少林”酒類商標,已經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眾所周知,飲酒系佛教禁忌。嵩山少林寺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燒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傷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所指情形,故于2016年10月14日,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該法條第八項的規定是: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澎湃新聞注意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雖然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復審案件時,應當針對商標局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但是,如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絕對禁止注冊”情形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轉條款主動適用。

    商標審核標準不一,多個涉酒類少林商標仍獲注冊

    根據上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觀點,“可能傷害佛教徒宗教感情”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澎湃新聞梳理發現,涉酒類商標集中在32、33類,其中,32類為啤酒及不含酒精的飲料,33類為燒酒、白酒、米酒等酒和含酒精飲料。同樣是作為佛教禁忌的飲酒,少林寺申請注冊的32、33類商標,有的以“可能傷害佛教徒宗教感情”被駁回,也有不少獲得注冊。

    據中國商標網公開信息,2014年11月5日,嵩山少林寺申請注冊上百個商標,涉及少林、少林寺、“東西南北”少林,其中,涉及到33類酒類商標申請均未獲得通過,要么“駁回復審中”,要么為“申請被駁回、不予受理等”。

    然而,在嵩山少林寺、福清南少林寺申請的33類酒類兩個圖形商標中,一個為僧人形象,一個為寺廟形象,均獲得注冊。另外,在鄭州少林醫藥保健品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申請的“少林不老酒”商標,為33類酒類商標,也獲得注冊。
    福清南少林寺注冊的白酒類商標
    一公司在白酒類商品上注冊的少林不老酒

    在含有啤酒的32類商標申請中,嵩山少林寺申請注冊的上述少林、少林寺、“東西南北”少林商標,均獲得注冊。

    9月19日,新華社《新華每日電訊》發表評論文章稱,少林寺有針對性地強化商標注冊和“防御”工作,確實有助于維護自身權益、減少疑似“搭車”商標的搶注行為。但在商標保護的意識與行動之間,也需要找到最佳平衡點,否則就會過猶不及。對于商標審查相關的主管部門而言,相應的商標“準入關”必須把好。與其在部分商標引發糾紛后“亡羊補牢”,不如從源頭上加強精細化管理。比如,商標審查方式、審查標準應該更統一,避免隨意化、主觀化、模糊化;具體的審查流程也要更規范、標準、透明,并廣泛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等方式,提升“把關”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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