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標規則(2017)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2:55
《商標規則》(2017年)生效。它推翻了2002年商標規則。讓我們看一些重要的功能。
表格數量從74減少到8
人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在此已經通過比較隨身攜帶的方式附表2的2002年規則和2017年的規則。在2017年的規則選擇了可能被用于多種類型的應用程序格式,相對于2002年的規則,其中有量身定制的格式,每個類型的應用程序。
商標注冊的官方費用
的快速比較附表1的2002年和2017年的規則將顯示一個對每種類型的應用程序的費用有顯著上升。有時甚至達到400%。
但是,正如我們將看到的,還提供了相當多的讓步。
初創企業,個人和小型企業的優惠?
首先,請注意,“?創業公司?”和“?小型企業?”的定義分別可以在規則2(x)和(v)下找到。這些術語在2002年規則中不存在。?
屬于上述類別的實體已獲得優惠。
仔細閱讀2017年規則的附表1可以看出這一點。
促進電子歸檔
在2017年的規則通過提供較低的申請費刺激行為電子申請。
通過仔細閱讀2017年規則的附表1也可以看出這一點。
對于每種申請,表明電子申請費的列均顯示比“?物理申請?”標題下的費用減少10%。
建立“?馳名商標?”?認定程序
鑒于我們不必比較任何規定,因此我在這里不重復任何內容。
所有相關信息都可以在規則124(2017)中找到。
附表1(2017)的第18條提到了這種評估的申請費:1,00,000印度盧比。
到目前為止,?通過法庭上的商標侵權糾紛,商標只能被宣布為“知名商標”。但是現在,商標所有者可以向注冊商申請其身份。從我所經歷的媒體報道中,可以明顯看出人們對新規則的興奮。可以在這里找到一個這樣的樣本
但是,巴舍爾教授聽起來有些謹慎。他在直播中被引述如下:
“我們必須對我們宣布為'馳名'商標的商標非常謹慎,因為它賦予了這些商標以巨大的法律權力。此類商標的所有人甚至可以停止與自己的正常業務范圍相去甚遠的商品和服務。法院對于宣布商標馳名已經相當謹慎,并通過艱苦的對抗過程做到了這一點。人們希望政府同樣謹慎。”
在其他地方,他考慮了稀釋標準的可能性:
“不幸的是,考慮到不正當的經濟激勵措施(10萬盧比的費用)以及某些商標所有者對注冊管理機構施加壓力的能力,這些標準很有可能被稀釋!”
除了過于寬容地宣布“?馳名商標?”?而帶來的有害影響外,巴謝爾教授還在其他地方對新規則的憲法有效性提出了質疑。之所以出現這個問題,是因為直到現在,還是由司法機構來決定商標的“?知名商標?”?地位。
“我不確定商標法是否賦予政府權力自行宣布“馳名”商標。并且以這種方式。可能很快有人會質疑這些規則的憲法有效性。?“
聲音標記的表示
請注意,在2002年規則中沒有提及聲音標記。
規則26(2017)的相關部分如下:
“(5)商標注冊申請中包含聲音作為商標的,其復制品應以不超過三十秒的MP3格式提交,并應記錄在介質上,以使聲音清晰易讀。回放并附帶其符號的圖形表示。”
SpicyIP?在此處和此處覆蓋了聲音標記。
反對注冊商標和國際注冊的申請
“?反對?”的定義發生了變化。
在2002年的規定中,規則2(o)將“?反對?”?定義為
“(o)“異議”包括反對商標,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注冊(視情況而定);“
而在2017年的設定中,?“?反對派?”定義為:
“(o)“異議”是指商標,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視情況而定)的異議,并且包括對指定印度的國際注冊授予保護的異議,以及對變更注冊的異議商標;”?
請注意,“?反對派?”現在如何涵蓋更大的領域。
視聽會議的電視會議費用
該條款來處理聽證會(第111)于2002年成立,并不是指視頻會議中的任何元素,而相關的部分規則第115條(2017年),內容如下:
“提供聽證會也可以通過視頻會議或任何其他視聽通信設備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應將聽證會視為在適當的辦公室進行。”
將電子郵件識別為一種服務模式
2002年版規則第15條的內容如下:
“ 15 .——(1)所有申請,通知,聲明,附有陳述的文件或該法令授權或要求的其他文件,或在商標注冊局或與郵局或其他任何人的郵遞可以通過預付信件通過郵寄發送。
…
(6)書記官長可在《商標雜志》中通知公眾后,通過電子郵件接受常規性質的通信,而無需支付其費用。”
2017年規則第14條的內容如下:
“(1)所有申請,……。可以手工郵寄或通過郵資已付的信件郵寄,或者可以手工郵寄或以郵資已付的信件郵寄,或者可以按照書記官長規定的方式以電子方式提交。
…
(5)書記官長在《日刊》上通知公眾后,可以通過為此目的而提供的網關在線接受申請…或其他文件,或者在不需要付費的情況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
請注意,盡管第15條規則(2002)也??提到了電子郵件,但仔細閱讀這兩套郵件似乎表明,較新的法規允許通過該介質發送更多文檔。
規則18(2017)也討論了電子郵件。(由書記官長提供文件)
關于休會
盡管與“?聽證會和裁決?”?(第50(2017)條)相關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對第56(2002)條規則的改版,但還是有一個重要的補充:
“提供任何一方不得延期兩次以上休會,每次休會不得超過三十天。”
提交用戶聲明,現在,必須
第27條(2002年)的內容如下:
“ 27。除非建議使用該商標,否則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應包含該申請中提及的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期限和使用人的陳述。書記官長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誓章,以證明使用該商標的證物向該用戶作證。”
雖然第25條(2017年),內容如下:
“(1)除非建議使用該商標,否則注冊商標的申請應載有關于該商標中提及的所有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期限和使用人的陳述。應用。?
(2)如果在申請日之前要求使用商標,則申請人應提交誓章,并附上證明文件。
雖然2002年版規則由書記官長決定,但2017年版規則強制要求申請人提交誓章作證使用。
在反對訴訟中提交證據的時間沒有延長
規則45(2017)的相關部分如下:
“……
(2)如果對手在第(1)款規定的時間內未采取任何行動,應視為他放棄了反對。”
但是,相應的規定第50條(2002年)有一個額外的子規則(3):
“……
(3)第(1)款所述的延長一個月的期限的申請,應在表格中提到的兩個月的期限屆滿之前,以表格TM-56提出,并附上規定的費用。”
正是在2017年規則中排除了該子規則(3),可以幫助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即不再接受為支持異議而提供證據的擴展申請。
雖然以上分析是在“支持反對的證據”的背景下進行的,但“支持申請的證據”的理由也相同(規則46(2017))。相應的規定具有相同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