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示即將發生的事情,德里高等法院通過了商標侵權訴訟的簡易判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2:45
從廣義上講,該法案設想解決所有商事糾紛,該糾紛的范圍包括其范圍內的知識產權糾紛,其商業價值由單獨組成的商事法院或具有原始管轄權的高等法院的商事部門的商業價值超過1千萬盧比。它概述了一些程序規定,旨在確保有效,迅速地裁決此類爭端。
該法引入的一種這樣的程序性方案,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a號命令中規定的規定,對這些爭端的簡易處理。正如賽迪帕克(?Sai Deepak?)在該計劃非常清晰的說明中所指出的那樣,它授權商業法庭根據原告或被告提出的適當申請,以即決方式處置訴訟。無需進行正裝試穿。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行使該權力:(a)被告人沒有真正根據案情成功的希望,并且(b)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應當立即處理該訴訟。
在上個月作出的一項判決中,德里高等法院的大法官維布·巴克魯(Vibhu Bhakru)充分利用了該計劃,并立即處理了有關商標侵權的訴訟。
本案的原告Ahuja Radios是一家成立于1940年的合伙公司,銷售公共廣播系統和聲音設備。它已在印度獲得了該商標的注冊。
2013年1月,原告發現被告正在銷售帶有原告注冊商標的假冒公共廣播系統和音頻設備。
關于由原告提起的訴訟,法院任命了一名當地專員檢查被告的房產。這次檢查發現,被告擁有四個放大器,根據其自己的承認,這不是原始的。
為了消除這種可惡的承認的影響,被告辯稱,假冒放大器是由原告故意在其處所內植入的,以便將其陷害。法院進一步辯稱,這是一家小商販,并未意識到原告在有關商標上的所有權,從而使其有權獲得第二節的保護。1999年商標法》第135(3)(b)條。
法院注意到原告無疑是Ahuja商標的注冊所有人,被告已承認其未經許可的使用,法院認為,被告提出的論點不太可能通過。鑒于本案事實已經滿足了準予簡易處置的標準,法院批準了永久性禁令,并下令將侵權材料交付給原告。
正如Anand和Anand所指出的那樣,該案標志著德里高等法院在知識產權糾紛中使用了第13-A號命令中的第二次重大事件(第一個是未經授權在泵和發電機上使用Tata商標)。
盡管令人鼓舞的是,法院將最大限度地利用這些新的程序性規定的力量,但人們只希望法院將繼續銘記其有限的義務,以確保被采納不會對被告造成不當的損害這樣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