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與鄰接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0:21
鄰接權,也稱作品傳播者權,指作品的傳播者所享有的專有權利。鄰接權是版權術語,其本義是與著作權有關及與之相鄰接的知識產權。有的國家將其定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如德國。我國《著作權法》將這一部分權利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鄰接權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狹義鄰接權最初僅僅包含表演者的權利,后來擴展到對錄制者及廣播組織的保護,有些國家只選擇保護其中一種或兩種權利。因此,狹義鄰接權,即指這三項傳統鄰接權,具體是指作品的表演者對其表演,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廣義的鄰接權,是把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一律歸入其中,或把那些與作者創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區別的產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達形式”而又不能稱為“作品”的內容也劃入其中。當然,承認廣義鄰接權的國家,一般都承認表演者權、錄制者權與廣播組織權三項傳統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雖未直接使用“鄰接權”的概念,但從該法第四章的規定可知,它包含了四項權利,即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報刊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屬于廣義鄰接權的范疇。
著作鄰接權從本質上講,是作品傳播者對其賦予作品的傳播形式所享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一樣同屬知識產權范圍。但它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于著作權的一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