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提供了有關保護注冊商標專有權的具體指南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9:24
國務院于2014年4月29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新條例”),以更好地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版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商標法”)。該新規定,含98條在十章,主要是補充和細節根據該修改的內容相關系統商標法規定,補充說,已經在作品中存在的慣例商標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審查,裁決和管理,并進一步闡明與保護注冊商標和商標代理人專有權有關的問題。新規定和商標法將于2014年5月1日生效。
與舊法規相比,新法規提供了更多有關保護注冊商標專有權的說明。新條例第8章“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中有8條,對應于舊條例的第7章,增加了3條。實際上,舊規定的5條中的3條(合理使用,罰款金額和另一人將馳名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已移入商標法,并從商標法中刪除。新規定。因此,新條例第8章中已更改和增加的條款達到了6條。
在舊法規中,新法規中完全保留的條款是第77條(舊法規中的第51條):“關于任何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行為,任何人均可向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新條例第76條只發從50條舊規定,“法案被視為侵權的使用已注冊專用權的第二個項目部分保留的話一些改動商標在項所稱商標法第57條的規定包括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志他人擁有與商品名稱或裝飾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以致誤導了公眾。”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第75條擴展了舊《舊條例》第50條的內容,該條規定:“《商標法》第57條第6款規定的提供便利的情況包括:通過提供存儲,運輸,張貼,印刷,隱藏,營業場所,在線交易平臺等,他人或另一方侵犯使用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其中,第75條刪除了“故意”一詞,并增加了提供“印刷”,“營業地點”和“在線交易平臺”三種侵權行為。新版本提供了針對新興商標侵權的典型措施。
此外,為了協調《商標法》第六十條的執行,新條例還列出了一些在計算非法業務收入時應考慮的因素,這些收入的重點是在實際操作中打擊商標侵權,
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
未售出的侵權商品標價;
已確認的侵權商品的平均售價;
侵權商品的中間市場價格;
侵權人從侵權中獲得的營業收入;
其他有助于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
在計算從非法經營由新條例規定的收入指令指導解決了缺乏參考依據前者的問題,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裂期間練習的良好的基礎商標侵權,并且還能夠有效消除商標侵權。
新條例還對合理的來源辯護提供了具體說明,第79條探討了可以證明合法購買貨物的情況,如下:
已獲得供應商清單和帶有供應商法定簽名或蓋章的付款收據,并已被證明是真實的或已被供應商認可;
確認買賣雙方之間的采購合同,并在確認后履行有關義務;
已經收到合法的購買發票,并且記載的事項與有關貨物一致;
可以證明有關貨物是合法獲得的其他情況。
在合理的來源辯護的情況下,《新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將該案件報告給侵權貨物提供者所在地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從源頭上打擊商標侵權是件好事。
新規定對商標所有人在商標侵權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合作義務作了規定:“在調查商標侵權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商標權利人確定該案涉及的貨物是由該公司生產的或在其授權下生產的。”?本條有助于請求商標權利人提供法律依據,解決商標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實際案件中投資侵權案件時,權利人拒絕配合,并通過更多的法律支持打擊商標侵權。
關于商標侵權案件投資中止問題,《新條例》探討“商標局,商標上訴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追究涉案的注冊商標權,審理結果可能會影響商標侵權行為的性質。案”協調的第62條第3項實施商標法,可以判定是有爭議商標的權利并案偵查可以暫停。在某種程度上,本條避免了商標搶注者對商標的真實所有人施加壓力的情況惡意搶注注冊商標,并提供解決方案:當異議方提出無效請求時,由于商標異議程序或有爭議的商標,異議方可以提起訴訟或投訴商標侵權,因為對對手的不公。
總體而言,新法規包含許多有關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以與新商標法的實施相協調的更新的,針對性強的條款。一系列有關商標的法規表明,中國打算加強其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能力,并給予更合理的商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