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8:24
計算機軟件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它不同于傳統的作品,是特殊的作品。通過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
一是計算機軟件作品與文字作品有共同之處。計算機軟件中的文檔部分本來就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用文字、代碼等形式表示的能使計算機完成某項任務或得到某種結果的程序可視為特殊的文字作品。計算機軟件的獨創性、可復制性以及采用復制手段進行侵權的方式,均與文字作品相同。
二是簡便易行。計算機的廣泛應用,需要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護,計算機軟件特別需要保護。如果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軟件,比制定新的保護軟件的專門法律要更加簡便易行。對現存的著作權法加以補充修改,使之能夠適用于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不失為一種經濟、有效的途徑。
三是以《著作權法》保護軟件,可以較容易地獲得其他國家的保護。當今已經建立起著作權法制的國家,大多是《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這兩個國際性著作權公約的成員國。軟件作品的作者只要是屬于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其作品在成員國內首次發表,均可在其他成員國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須再由該成員國與其他成員國簽訂雙邊協定。
四是以著作權法保護軟件,較之其他知識產權法,具有更強的保護性。首先,軟件著作權的產生要比軟件取得專利或商標注冊要容易,無需像專利、商標那樣履行多種手續,取得權利無需耗費較長時間;其次,軟件著作權的產生,只要求獨創性,不要求新穎性、創造性,實質方面的要求也要低一些;再次,著作權法保護的期限較長,保護期長于專利權、商標權的保護期。將軟件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優點在于:它不僅保護軟件的表現形式,也保護軟件的思想內容;可避免辦理登記、注冊或審批手續;只要未公之于眾,保護期不受限制。但以商業秘密保護也有弊端:保密技術不利于先進的技術造福于國家、社會;一旦秘密泄露,軟件權利人就喪失了法律保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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