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尼亞:商標駁回的絕對依據的相對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6:57
根據羅馬尼亞商標法,商標駁回的絕對依據不盡如人意。
商標駁回的絕對依據:法律框架
羅馬尼亞商標法(“RTL“)提供了兩個類,可以在拒絕一個被聲稱拒絕的理由的商標申請或注冊商標無效:相對理由(指之間的沖突商標和第三方的在先權利)和絕對理由拒絕。
絕對拒絕理由(根據RTL第5條第1款(a)至(n)項提供)尤其禁止(i)缺乏鮮明特征的商標注冊;(ii)可以在貿易中指明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目的,價值,地域或其他特征;(iii)以當前的語言或既定的貿易慣例被普遍使用;(iv)對商品或服務的地理起源,質量或性質具有欺騙性;(v)包含地理標志,該標志在商品的真實來源方面誤導公眾;(vi)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vii)包含受藝術保護的標志。6三未經持有此類標志的主管當局的同意,制定《巴黎保護知識產權公約》(“巴黎公約”);(viii)除受藝術保護的標志外,還包含標志。《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未經持有此類標志的當局許可。
商標無效訴訟時效條例
可以在審查程序中援引絕對和相對駁回理由,以駁回商標申請,并在商標注冊后使商標無效。
無效訴訟(基于絕對和相對理由)應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的時效期限(“ SLP”)內向布加勒斯特法院(Tribunalul Bucure?ti)提出(第47條第1款(a) )(b)(3)RTL)。
由于絕對拒絕而導致的無效訴訟時效規約的法律問題
SLP阻止商標無效訴訟,使被質疑的商標不受質疑。有理由基于相對拒絕的理由而阻止無效程序是有道理的-SLP僅是權利人不活動的結果,該權利人沒有行使其權利來對抗第三方擁有的以后沖突的商標。但是阻止基于SLP到期的絕對拒絕理由的無效程序與其他法律相沖突。
讓我們假設,由于SLP的到期,受到絕對拒絕理由的商標仍然不受質疑。后果是什么?缺乏獨特特征或商品/服務的指定特征,或以貿易/當前語言習慣的此類商標,應可供任何人免費使用。五年后使此類注冊無可爭辯會造成壟斷,商標所有者可據此要求第三方避免使用各自的標志。這種情況肯定與絕對拒絕理由背后的原因相抵觸。
非原產地標記的商品中由地理標志(“ GI”)組成的商標的注冊違反了歐盟關于保護各自地理標志的規定(“ GIs規定”)(EU規定1151/2012,110 / (2008,1308/2013,479/2008),請牢記,根據GI法規,成員國被迫拒絕此類商標。
羅馬尼亞憲法(ROC)規定羅馬尼亞國家必須遵守國際條約和公約(ROC第11條第1款),并禁止違反道德的表現形式(ROC第30條第7款)。此外,藝術。6條之五B(III)的巴黎公約,到羅馬尼亞黨,要求締約方拒絕那些違背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商標。考慮到這些方面,違背道德和/或公共秩序的商標注冊不顧藝術規則。11(1)ROC。而且,違反道德的商標注冊可能被視為藝術禁止的表現形式。ROC 30(7)。
一個注冊商標組成的標志下,藝術的保護。未經主管當局同意,《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與《巴黎公約》背道而馳,這導致RTL與根據藝術制定的憲法規則不符。11(1)ROC。
結論
通過無視絕對拒絕理由而注冊的商標無效的時效法規與憲法,歐盟和國際法相抵觸。
解決方案是在沒有時效期限的情況下,使商標駁回的絕對依據成為絕對的。
無論時間因素如何,商標駁回的絕對依據都應保持絕對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