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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千百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歐盟法院關于商標通用化中的“相關公眾”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4:29
    歐盟法院(ECJ)于2014年3月6日作出判決(案例C-409 / 12),通過劃定“相關公眾”概念的界限并闡明了相關概念,為商標通用化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商標持有人“不活躍”的相關性。

    該案涉及涉嫌商標“ Kornspitz”的低俗化,該商標由奧地利一家公司注冊,用于特定種類的谷物粉和烘焙產品。

    商標所有者的競爭者認為,由于在奧地利的面包師中大量使用“ Kornspitz”產品,該術語已成為具有特色的面包卷的通用名稱,在消費者中廣為人知,這使商標暴露于根據奧地利法律撤銷,以喪失鮮明的性格。

    該案例特別受關注,因為“ Kornspitz”商標已針對兩類產品(一側為面粉,另一側為成品)注冊,因此擁有兩種不同的“目標消費群體”(即面粉的烘焙業和制成品的最終消費者)。

    因此,歐洲法院澄清說,在這種情況下,出于通用測試的目的,最終消費者的公眾扮演著最關鍵的角色,因為他們認為唯一的決定者可以確定商標是否保留了其基本特征。功能。

    根據歐洲法院的說法,實際上,涉及產品分銷過程的中間人(在這種情況下,面包師和零售商)都充分了解商標的存在與排除商標的通用化無關。

    實際上,商標持有人始終有義務鼓勵其零售商積極,適當地使用商標,以便將其存在和商品來源告知最終購買者。

    因此,如果商標所有者不這樣做或容忍零售商采取寬容的態度,則這種態度可被視為一種致命的“無所作為”,能夠激起通用化。

    最后,歐洲法院確認,最終用戶的公眾認知也克服了以通俗易懂的語言表達的,最初可能由競爭商標區分的產品的不同名稱的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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