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正常貿易中的商標“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3:56
聯邦上訴法院最近在Cosmetic Warriors Limited訴Riches,McKenzie&Herbert LLP??(“ Cosmetic Warriors”)一案中的判決重新審視了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商標的“使用”構成。
了解什么是商標使用對于保持商標在注冊簿中至關重要。人們常說“商標權利的引誘是實際使用”,但關于使用的構成可能會引起爭議。
《化妝品勇士》中的判決是聯邦法院先前判決的上訴。我們對聯邦法院較早判決的評論以及該案事實的摘要可在此處找到。聯邦法院的結論是,出于促銷目的向員工出售以成本價出售的帶有商標的T恤,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并不使用該商標,并且不滿足本款所規定的“使用”要求。商標法?(“該法”)第4(1)條。因為商標所有人在面對s時無法提供令人滿意的在正常交易過程中使用的證據。45起刪去訴訟中,商標被責令予以刪除。
實際利潤不是確定在正常貿易過程中使用的前提條件
要求上訴法院考慮的問題之一是,是否應維持聯邦法院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對使用的解釋。上訴法院不同意聯邦法院的意見,并得出結論。該法第4(1)條并不要求將商標商品轉移以獲取實際利潤,以構成“正常交易過程”中的轉移。
聯邦上訴法院調查了現有的使用案例法。法院復審的判例法中沒有一個將“正常貿易過程”解釋為“要求實際利潤的產生,而不是通過標記商品的轉讓來追求最終的獲利目的。”
在確定日常業務過程中的使用時,評估中將包括歷史和特定于貿易的模式。正如聯邦法院先前指出的那樣,商標的使用并不等同于與該商標相關的商品的商業成功。
上訴法院裁定,“嚴格的利潤要求可能會導致次級罰款。4(1)的靈活性不足以應對可能需要應用它的許多不同的商業環境。”
在某些情況下,貨物轉讓是否產生利潤可能是決定商標“使用”是否已經發生的一個相關因素;但是,實際利潤并不是進行此發現的前提。
上訴法院裁定,聽證官正確地進行對不要求實際利潤來證明商標“使用”的前提下,發現通過整容勇士隊出售的T恤衫并不只是宣傳性質的,而是形成一個“在正常交易過程中的真實商業交易模式。”?因此,即使每件T恤的利潤只有1美元,Cosmetic Warriors仍使用該商標。
結論
在上訴層面,《化妝勇士》的裁決認為,“實際利潤”不是找到根據“?s?”規定“使用”商標的先決條件。該法令第4(1)條。上訴法院的判決提出了一種有目的性的方法,以確保所有者可以有依據來證明其在非常規商業慣例中使用其商標。
該化妝品勇士決定也表明保留商標使用一段時間的證據的重要性。良好的資產組合商標管理不止于商標注冊-同樣重要的是,獲取和保留商標使用證據的過程可確保商標權利得到維護和執行。即使在本質上是非常規的使用,也應保留有關商標使用方式的全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