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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也叫黑名單,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八)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以上8條,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要上黑名單,要點記憶:1是偷稅+100萬+10%;2是欠稅+100萬+手段;3是騙稅;4是抗稅;5是虛開專票(無論金額大小);6是虛開普票100份或40萬(同移送標準);7主要是假票;8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達到標準并不是立刻就上黑名單,還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稅務稽查局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是未查結以線索移送不能公布。二是要等文書最終確定效力。即使文書送達時納稅人無異議,《處理決定書》要過了60日的復議期,《處罰決定書》要過了6個月的訴訟期;有異議的,需經行政復議或法院的裁判后確定。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
二、公布的內容
公布的內容包含在處理處罰決定書中,包括:當事人,違法事實、依據、補稅或罰款金額,執法單位。其中對納稅人影響最大的是當事人:
1、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一致的,應一并公布,并對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標注。
2、對自然人
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3、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可以一并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
三、公布與撤出
(一)公布
1、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
2、通過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同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本級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3、聯合懲戒時
稅務機關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信息技術手段定期向簽署本備忘錄的部門和單位提供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及當事人信息。同時,相關名單信息在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供社會查閱。相關部門和單位收到相關名單后,根據本備忘錄約定的內容對其實施懲戒,并及時或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子系統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稅務總局。
(二)不公布或撤出
1、只錄入,不公布
對重大違法的偷稅和欠稅案件,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決定,只將案件信息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
2、已公布后撤出
案件信息已經向社會公布后,其中重大違法的偷稅和欠稅案件,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決定,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3、公布滿2年的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者解除懲戒。
以上案件信息一經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將作為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惠州備忘錄(2016版)》(發改財金 〔2016〕 2798號)
四、聯合懲戒措施(共28項)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包括只錄入不公布和公布后撤出的)
(二)阻止出境
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全部座位和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
(四)其他25項聯合懲戒措施
1、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
2、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鼓勵征信機構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將重大稅收違法信息作為對當事人提供金融服務的重要參考。
3、向社會公示
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4、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當事人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5、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直接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6、依法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7、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予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8、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進行限制的重要參考:
(1)發起設立或參股各類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或私募基金等;
(2)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審批;
(3)股票發行上市、重組上市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
9、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在進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東資質審核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的失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2)在審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的失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10、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得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11、依法依規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依法依規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12、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發行、依法限制公司債券發行
13、依法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14、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稅務總局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15、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
16、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17、依法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依法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18、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19、對失信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20、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及時撤銷重大稅收違法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稅收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21、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
22、強化外匯管理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屬于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企業,列為貨物貿易B類企業進行管理。
23、限制在認證行業執業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相關人員,限制在認證行業執業。
24、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已獲得認證證書的,暫停或撤銷相應的認證證書。
25、其他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新增項目審批核準、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政策依據:《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惠州備忘錄(2016版)》(發改財金 〔2016〕 2798號)
五、D級納稅人
除了以上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被直接判定為D級以外,直接判D的還有哪些情形?對D級納稅人有哪些懲戒措施和不利后果?
(一)直接判為D級的情形
1、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2、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3、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5、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6、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7、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9、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10、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這里是指黑名單管理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二)懲戒措施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將出口企業退稅管理類別直接定為四類,并按《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對四類出口企業申報退稅審核管理的規定從嚴審核辦理退稅;
4、縮短納稅評估周期,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惠州備忘錄(2016版)》(發改財金 〔2016〕 2798號)
(三)其他不利后果
1、列入稽查隨機抽查對象異常名錄。(稅總發〔2016〕73號)
2、申報退(免)稅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總局公告2014年第51號)
3、不得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C級也不行)。(財稅〔2015〕78號)
4、銷售自產新型墻體材料,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級也不行)。(財稅〔2015〕73號)
5、對安置殘疾人的納稅人,以及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實行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D級納稅人不得享受(C級也不行)。(財稅〔2016〕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