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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冊商標時,我們都會獲得一個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很多人認為這個可以拿來當做商標使用的證明,那么此舉究竟可行嗎?可以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用作證明嗎?今天小編就來統一給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1、代理的有關問題
在實際辦理過程中,如果商標人所有人在辦理商標注冊時委托了代理人,那么,要求商標所有人提供商標使用證明的通知,撤銷商標或商標商標繼續有效的通知都發給商標代理人。因此需要注意明確代理期限,如有需要提供商標使用證明的通知,或者其他同志可以發給商標所有人。
2、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是否算作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法》規定,商標所有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但是被許可人是否使用,商標所有人無權干涉。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已意在使用商標,不欲閑置其資源。如果要求商標所有人擔負讓被許可人實際使用商標的義務,這對商標所有人而言未免過于嚴苛。因此,單是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也應歸于商標使用證明。
3、三年不使用撤銷商標制度中“三年”的起算
《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中對于三年不使用撤銷商標制度中的“三年”這一概念并未明確規定。實際審查中,該“三年”以商標局收到他人提交的要求撤銷商標的申請的收文日前推三年起算。只有商標所有人在前述三年內能舉證確實使用了商標,那么,該商標繼續有效。
總的來說,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實質上是被許可人對注冊商標的“租賃”或“借用”,也就是說,這個合同只是證明商標人將合同使用權給予了許可人,并且是有一定的年限的,但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你有此方面的疑問,可以聯系我們幫您分析。